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洪水木即承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蔡詠晴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立山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