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4號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原告與被告傑盟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77號)業經駁回聲請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