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慶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奇鷹架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奇鷹架有限公司、洪美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4,7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