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何銘哲、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莊雅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何銘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蟻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