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莊雅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銘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7,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