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義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瑞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6,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