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峰慶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8月22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號 │ ├──┬─────┬───┬─────┬────────┬────┬──────┬─────┤ │編號│發 票 人│受款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001 │佳興工程行│林峰慶│高雄市仁武│00727-11-0759490│9,600元 │108年9月7日 │FA5124334 │ │ │林峰慶 │ │區農會信用│ │ │ │ │ │ │ │ │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