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1號聲 請 人 陳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6 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109 年6 月12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0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3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 │77-ND-001450│ │ │ │ │ 1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至 │股票│ 2 │2000│ │ │ │77-ND-001451│ │ │ │ ├──┼──────────┼──────┼──┼──┼──┤ │ 2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D-029203│股票│ 1 │1000│ ├──┼──────────┼──────┼──┼──┼──┤ │ 3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374 │股票│ 1 │200 │ ├──┼──────────┼──────┼──┼──┼──┤ │ 4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594 │股票│ 1 │400 │ ├──┼──────────┼──────┼──┼──┼──┤ │ 5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923 │股票│ 1 │486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