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3號聲 請 人 潘清燕即潘世華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 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8年8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09年1月22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3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 SX 035101 │股票│1 │197 │ ├──┼────────────┼────────┼──┼──┼──┤ │0002│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 ND 009965-0 │股票│1 │1000│ ├──┼────────────┼────────┼──┼──┼──┤ │0003│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 NX 052529-5 │股票│1 │309 │ ├──┼────────────┼────────┼──┼──┼──┤ │0004│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 NX 083605-5 │股票│1 │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