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巢基營造有限公司、郭守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巢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蒜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