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3號原 告 高克忠 原告與被告同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0 年9 月15日變更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9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6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