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原告與被告阿公店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依本院109 度司執恒字第66842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於110 年1 月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於債權範圍內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7,991 元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2,998 元(即上開執行命令所載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