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4號原 告 林士維 原告與被告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58,200元、資遣費7,475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675元(計算式:58,200元+7,475元 =65,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