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2號原 告 高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文軍(CAO VAN QUAN)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