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債 權 人 萬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及利息自110年6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兩造有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請 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請求利息部分是否具狀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若為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本票或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