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68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沛淇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經查,債權人未提出請求出售器材殘值之依據,經本院於110 年11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110 年12月2 日民事補正狀仍僅提出出售器材殘值查詢,未提出依據為何,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