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元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美金、張朝宗即張登維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洪美金、張朝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奇鷹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