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債 權 人 陳柏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平均工資24,000元、3 月工資24,000 元、4 月工資 5,600 元之證明文件、及資遣費5,000 元之計算式。 二、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台端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於督促程序不適用。 三、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