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債 務 人 吉普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及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收文日)民事補正狀所載,債權人請求109 年5 月22日起至109 年11月30日止之服務費新臺幣(下同)9,923 元,施材費2,737 元,及拆除器材費5,000 元,合計應為17,660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其所列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