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55號 債 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梅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鈺晶工程行、朱玉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鈺晶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鈺晶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朱玉文即玉晶工程行』。 二、承上,如鈺晶工程行為獨資,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鈺晶工程行與負責人朱玉文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朱玉文為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請更正予以刪除列朱玉文為債務人及對其連帶給付之請求。 三、依台端所提支票金額僅為54,822元,則請釋明請求全部金額新台幣65,777元皆按票據法請求年息6%之依據為何?(依 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四、債務人鈺晶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