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04號 債 權 人 林吉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鈺晶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票號1030901、1029886、1029899號之支票及各支票 之退票理由單原本。 三、請釋明鈺晶工程行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或合夥?倘為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負責人「朱文玉即鈺晶工程行」。四、債務人朱玉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