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超 人 2 債 務 人 蔡碧惠 一、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蔡碧惠、洪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洪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