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震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田 異議人因債權人郭維義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0年6月24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10年7月28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