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589號 債 權 人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歲麒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李韻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