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王靜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林招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竹寮段990、990-1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林招生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證據資料所示,系爭抵押物非林招生所有,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好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四、相對人林招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