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40號聲 請 人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來輝、賴輝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賴輝雄之姓名是否有誤?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請按下列表格填載各張本票之『請求金額』為何? ┌─┬──────┬─────┬─────┬───────┐ │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切結書還款日明│ │號│(民國) │ (新台幣) │ (新台幣) │ (民國) │ ├─┼──────┼─────┼─────┼───────┤ │1 │110年1月25日│207,400元 │ │110年2月15日至│ │ │ │ │ │110年4月15日 │ ├─┼──────┼─────┼─────┼───────┤ │2 │110年1月25日│207,400元 │ │110年5月15日至│ │ │ │ │ │110年7月15日 │ ├─┼──────┼─────┼─────┼───────┤ │3 │110年1月25日│207,400元 │ │110年8月15日至│ │ │ │ │ │110年10月15日 │ ├─┼──────┼─────┼─────┼───────┤ │4 │110年1月25日│207,400元 │ │111年1月15日至│ │ │ │ │ │111年1月15日 │ ├─┴──────┼─────┼─────┼───────┤ │ 合計 │829,600元 │117,000元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