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建字第29號原 告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968,561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3,968,561元;嗣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262,54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4,262,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5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4,936元,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