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6號反訴原告即 本訴被告 黃茂生 反訴被告即 本訴原告 鉑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