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電磁紀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朱啟民、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錦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朱啟民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複 代理人 彭敬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電磁紀錄事件,茲因仍有部分事實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