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電磁紀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朱啟民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電磁紀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調整豪神娛樂城之電磁紀錄,增加原告註冊遊戲帳號「poli1223」之豪神幣1,063,940,910 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294 元(即原告主張上開遊戲幣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