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9號原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瓊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