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3號原 告 開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和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