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原告 英特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蘇慧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即原告 英特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琳 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因110年度訴字第647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72,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