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榮本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4,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