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2號聲 請 人 董拯國 訴訟代理人 葉秀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第60號公示催告, 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153160-2│股票│1 │1000│ ├──┼──────────┼──────┼──┼──┼──┤ │002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153161-4│股票│1 │1000│ ├──┼──────────┼──────┼──┼──┼──┤ │003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153162-6│股票│1 │1000│ ├──┼──────────┼──────┼──┼──┼──┤ │004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153163-8│股票│1 │1000│ ├──┼──────────┼──────┼──┼──┼──┤ │005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153164-0│股票│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