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林愛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 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林黎茶妹所有,林黎茶妹於108 年7 月26日死亡,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有除戶謄本、其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附於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卷可考,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 110 年5 月3 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4 日公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3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00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1ND-0005878-0│股票│ 1 │1000│ │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4NX-0005721-3│股票│ 1 │ 350│ │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