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號聲 請 人 林均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聲請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2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 184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 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上開裁定於109年9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9年9月17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9年9月18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莉君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2968│股票│1 │1000│ ├──┼──────────┼─────┼──┼──┼──┤ │002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501│股票│1 │350 │ ├──┼──────────┼─────┼──┼──┼──┤ │003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2498│股票│1 │162 │ ├──┼──────────┼─────┼──┼──┼──┤ │004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3NX011490│股票│1 │169 │ ├──┼──────────┼─────┼──┼──┼──┤ │005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17676│股票│1 │186 │ ├──┼──────────┼─────┼──┼──┼──┤ │006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22942│股票│1 │245 │ ├──┼──────────┼─────┼──┼──┼──┤ │007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27705│股票│1 │275 │ ├──┼──────────┼─────┼──┼──┼──┤ │008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7NX032357│股票│1 │64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