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異議人因執行更生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者,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 、第2至3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所為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異議人即債權 人(司執消債更卷第131頁),異議人並於同年月30日具狀 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由法院以裁定駁回,消債條例第33條第1、4、5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擔保或 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有明文。則依消債條例第33條第1項明文規定,債權人 「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此乃債權人申報債權應遵循之期間,屬於強行規定事項。且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縱申報人為有擔保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亦需依更生或清算程序,始得行使權利,故申報人就其預估或實際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亦應受申補報債權期間之限制,如許其於補報債權期日屆滿後再為補報,有礙程序之進行及安定,自為法所不許。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10年2月3日所提出債權計算書, 雖陳明債務人對異議人之汽車借款有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為擔保,惟亦曾於上開計算書中表示系爭車輛經債務人刻意藏匿,若其繼續藏匿系爭車輛,致異議人無法取回車輛進而拍賣,對異議人而言,本件債務即為無擔保債務,是請求將本件異議人所申報債權新臺幣(下同)854,643元,全數改列為無擔保債權等語。 四、惟查: ㈠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裁定諭知債務人自110年1月2 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本院並已於110年1月25日依法公告並載明「債權人應於110年2月17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之必要者,應於同年3月9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而異議人於110年1月29日收受上開公告後,於同年2月3日即申報以汽車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債權為854,643元,然未 同時於陳報狀中表明預估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金額若干等情,業據本院調閱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卷宗核對無誤,嗣異議人遲至110年12月30日始提出異議狀,表示欲將 原申報之有擔保債權全部改列為無擔保債權一節,亦有上開異議狀在卷可查,是異議人主張欲將原申報有擔保債權,改列為行使擔保權後全數未能受償之無擔保債權之時間,顯已逾越本院所定申報、補報債權期間,自不得再為補報債權而要求更正方案。 ㈡綜上,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申報及補報期間均已經過,異議人未於期限內申報債權,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法認可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核無不合。從而,原裁定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玉山銀行 346455 83.58% 836 遠傳電信 32009 7.72% 77 台灣大哥大 27179 6.56% 66 中華電信 8889 2.14% 21 債權總額 414532 每期清償總額 1000 清償成數 17.37% 還款總額 72000 補充說明: 本件僅有1名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無法辦理統一收款及撥款作業,請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