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國亮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428,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