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永川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77,02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