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洪繪茹、王莉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2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王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止,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玖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柒仟零伍拾貳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九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止,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九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止,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