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王筑萱、尤玉祥即尤鴻輝之繼承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債 務 人 尤玉祥即尤鴻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鴻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㈡新臺幣參萬捌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