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黃柏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柏修 黃坤騰 王櫻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㈡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㈢新臺幣壹拾柒萬零 陸佰壹拾伍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柏修前就讀義守大學,邀同債務人黃坤騰、王櫻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15,314、45,322、170,61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柏修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坤騰、王櫻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8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314元 王櫻樺、黃坤騰、黃柏修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515,314元 王櫻樺、黃坤騰、黃柏修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45,322元 王櫻樺、黃坤騰、黃柏修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2 新臺幣45,322元 王櫻樺、黃坤騰、黃柏修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003 新臺幣170,615元 王櫻樺、黃坤騰、黃柏修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1.9% 003 新臺幣170,615元 王櫻樺、黃坤騰、黃柏修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3 新臺幣170,615元 王櫻樺、黃坤騰、黃柏修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314元 王櫻樺、黃坤騰、黃柏修 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5,322元 王櫻樺、黃坤騰、黃柏修 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170,615元 王櫻樺、黃坤騰、黃柏修 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