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劉雁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雁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雁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28日止累計35,676元正未給付,其 中32,486元為消費款;1,99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