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謝俊彥、林英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謝俊彥 債 務 人 林英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