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王怡婷(原名:王錦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5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王怡婷(原名:王錦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錦蓮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1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