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謝春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春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春霖於民國93年0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 ,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 ㈡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9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 餘231,815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