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邱美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邱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邱美玉於民國110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8,977元(含本金17,920元、利息1,057元),及其中17,920元自民國111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請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