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尚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靜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會員於七日內解除合約,債務人應返還獎金計算方式之約定。 二、請求新台幣1,194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