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雅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本件所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則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承上,如本票未經提示,請釋明未到期而請求之依據為何?若本件有其他借款契約書則請提出(應包含加速條款)。 三、債務人郭雅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